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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印發司法救助助力推進鄉村全面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APP下载 【官网推荐】振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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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批公開發佈的典型案例共8件,呈現出救助對象精準聚焦、救助協作緊密高效、救助方式多元綜合、助力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效果凸顯等特點。在救助對象方面,此批案例的救助對象均為專項活動明確要求應予以重點關注、及時予以救助的農村地區因案致困當事人,主要涉及進入檢察辦案環節的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以及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婦女等農村地區特殊群體;在救助協作方面,檢察機關與農業農村部門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力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工作平臺,在資訊共用、線索移送、協作幫扶等方面發揮各自優勢,強化協作,高質效推進救助幫扶工作;在救助方式方面,檢察機關在發放司法救助金、解決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的同時,還結合被救助人實際困難,聯合農業農村部門銜接推進社會救助幫扶工作,有針對性開展産業幫扶、技能培訓、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綜合救助工作,實現從“輸血”式救助到“造血式”救助的轉變;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效果方面,檢察機關對有勞動能力或者有産業基礎的被救助人家庭,注重引導其本人及家庭成員激發內生動力,融入當地産業發展,進行開髮式幫扶,助力鄉村全面振興。
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連市金普新區某街道某村建造櫻桃大棚,並在大棚內安裝監控設備。施工中,李某林違規將線路鋪設在距離大棚塑膠薄膜、保溫被極近的位置,且未按規定對監控線路套裝絕緣管,事後又長期疏于對線路巡查、維護和管理。2024年11月24日9時許,位於櫻桃大棚東部監控線路因電氣故障突發火情,引燃大棚塑膠薄膜和保溫被,導致包括李某林在內的種植戶23座櫻桃大棚及棚內財産遭受不同程度燒損。經評估,此次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51萬餘元。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3月31日以失火罪對李某林提起公訴。同年6月6日,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林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審查辦理。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調查核實,查明:徐某福、劉某山等15戶被害家庭均係農村突發嚴重困難戶,以家庭為單位種植大棚櫻桃,年收入5萬元左右,係家庭主要生活來源,每戶建造櫻桃大棚(每座大棚造價約40萬餘元)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借款。案發後,徐某福、劉某山等15戶被害家庭遭受重大財産損失,不僅失去主要收入來源,而且建造大棚的借款無力償還;其中7戶家庭有在讀的學生,9戶家庭有老人需要贍養。原案被告人李某林在案件中亦遭受重大財産損失,無賠償能力。徐某福、劉某山等15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徐某福、劉某山等15人因案遭受重大財産損失,符合《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第七條第四項的情形,且均係農村地區因案致突發嚴重困難的當事人,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部聯合開展司法救助專項活動明確的重點救助對象,決定予以救助。為加大救助力度,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兩級檢察機關共同向徐某福、劉某山等15人發放司法救助金。
銜接幫扶。為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大連市、金州區兩級檢察機關、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協作,積極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多元救助幫扶措施: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農業技術專家開展櫻桃種植現場指導,提出改良土壤、優化肥水、科學修剪等專業意見,幫助被救助家庭增産增收;協調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按規定向15戶被救助家庭每戶發放臨時生活補助;協調當地某銀行為被救助家庭開通低息貸款“綠色通道”,緩解大棚重建資金壓力;協調當地某保險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受災農戶半價辦理大棚保險,降低受災農戶後續生産風險,增強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後,檢察機關依法接續促成被告人親屬按照每座受損大棚4萬元的標準,對徐某福、劉某山等15人的經濟損失給予部分賠償,推動化解案件矛盾糾紛。市、區兩級檢察機關與農業農村部門聯合開展救助回訪,了解到各項救助幫扶措施均已落實,部分被救助人家庭已重建櫻桃大棚並栽種新苗,預計兩三年後産生收益,生産生活得到較好保障。以本案為契機,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局進一步推動該市相關社會救助職能部門,在前期已建立有關框架性工作機制基礎上,以構建“大救助”資訊平臺為支撐,將低保、特困、受災、醫療、教育、住房、就業、臨時幫扶等常見社會救助類型納入銜接機制,促進形成“1+8+N”的綜合救助幫扶體系,為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提供有力保障。
農村地區種植業農戶因失火案遭受重大財産損失,進而導致生活困難,是檢察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開展司法救助專項活動應當予以重點關注並有針對性開展救助幫扶的情形之一。本案中,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檢察院準確適用《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規定,刑事檢察部門注意發現司法救助線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第一時間啟動司法救助程式,依法全面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準確認定因案造成重大財産損失的救助情形,與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大連市、金州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緊密聯動,協同多個部門有針對性開展多元救助幫扶,推動被救助人儘快恢復正常生産生活,有效提升綜合救助幫扶質效。以個案辦理為契機,進一步豐富完善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內容,更好促進檢察履職與服務鄉村振興深度融合。
2024年6月26日,呂某文因生活瑣事毆打其婆婆高某華。當晚11時許,呂某文丈夫李某幫知道此事後,與胞兄李某國一起毆打呂某文致其昏迷,隨後兩人用電動三輪車將其運送至某大橋處並拋入河中,致呂某文溺亡。2025年1月22日,江蘇省連雲港市灌雲縣公安局以李某幫、李某國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5年1月26日,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檢察院報送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5年2月2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李某幫、李某國提起公訴。2025年5月21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幫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國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審查辦理。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迅速啟動救助程式,通過“線上篩查+線下走訪+協助調查”方式全面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查明:李某滿、呂某金、張某玲均係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李某滿年幼,智力殘疾二級,案發後,因李某幫被羈押,呂某文死亡,李某滿與其祖母高某華共同生活,高某華年事已高(69歲),無勞動能力,祖孫倆主要經濟來源為年收入0.5萬元的土地租金等。呂某金、張某玲係被害人呂某文的父母,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均為安徽省濉溪縣某村,其中呂某金58歲,在濉溪縣某企業從事門衛工作,年收入低;張某玲57歲,患有高血壓且智力屬於殘疾邊緣水準,無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經濟來源主要為呂某金的打工收入。被告人李某國係智力殘疾,低保戶,無賠償能力。李某滿、呂某金、張某玲的生活陷入困境。
銜接幫扶。為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局根據其與該縣20個部門共同建立的司法救助幫扶銜接機制,銜接開展多元救助綜合幫扶工作:縣農業農村局將被救助人家庭列入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管理,動態跟蹤幫扶需求;與被救助人李某滿所在的鎮政府、村委會共同商定監護權事宜,研究制定司法救助金監管使用計劃,村委會依法指定李某滿叔祖父李某為監護人,鎮政府民政辦保管司法救助金,監護人申請使用超過一定額度的司法救助金時由三方共同審核發放,確保專款專用;協調縣民政局及時將被救助人李某滿認定為父母監護缺失的困境兒童,每月發放補貼直至成年;協調縣殘聯為被救助人李某滿免費提供“一對一”的語言康復訓練,縣康復醫院安排專人負責其日常生活照料和上下學接送;協調縣婦聯將被救助人李某滿納入江蘇省婦聯“一戶一策”關愛計劃項目,定期提供居家照護服務,引入心理諮詢師開展情緒疏導,修復心理創傷;依託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檢察院設立的司法救助“勞模工作室”,由全國勞動模範、“甘薯大王”劉敏捷免費為被救助人李某滿的監護人李某提供種薯育苗及技術指導,助力發展種植産業,增加收入;通過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協調當地民政部門,將被救助人張某玲、呂某金納入低保邊緣家庭管理,享受醫療、務工等惠民政策,鎮村幹部多次入戶走訪慰問,提供心理疏導關懷。
檢察機關應當強化司法救助和社會救助線索“雙向移送”工作機制,積極依託辦案推動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智障未成年人、低保邊緣戶予以司法救助,農業農村部門協同開展多元救助幫扶,有效助推鄉村振興。本案中,江蘇省灌雲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發現司法救助線索,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式,依規全面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準確識別認定農村地區因案致困人員。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聯合救助,切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灌雲縣農業農村局將被救助智障未成年人家庭列入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管理,動態跟蹤幫扶需求,與檢察機關共同協調開展多元救助幫扶,著力提升救助效果。對戶籍地不在當地的被救助人,跨省協調開展社會救助幫扶工作,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功能作用。
審查辦理。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經實地走訪調查核實,並與該縣農業農村局共同就火災後果等進行專業評估,查明:馬某平、王某琴等12每人平均係當地楊梅種植農戶,多為失地農民,以承包或在自留山種植楊梅自産自銷為主要收入來源。案發後,被害人共計有190棵楊梅樹被完全燒燬,104棵楊梅樹被部分燒燬。被燒燬的楊梅樹均是“東魁楊梅”品種,具有“仙梅”之稱,且多為15年以上樹齡,正值盛産期。被完全燒燬的楊梅樹中,王某琴有90多棵,趙某微有40多棵,兩代人幾十年心血毀於一旦,直接影響未來5到10年的主要收入。即使是被部分燒燬,楊梅産量也大減。經評估,平均每棵楊梅樹的年損失達2000元,且近幾年內難以恢復至原有産量水準。部分農戶前期購買樹苗、化肥的成本及勞動投入等都無法收回,被迫轉行從事其他營生。被告人徐某芳、鄭某明因失火行為造成巨大損失,均無力賠償。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因案造成重大財産損失,符合《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第七條第四項應予救助情形規定,且係農村地區有因案致貧風險的生活困難當事人,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部聯合開展司法救助專項活動明確的重點救助對象,決定予以救助。為加大救助力度,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兩級檢察機關共同向馬某平、王某琴等12人發放司法救助金。
銜接幫扶。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台州市司法救助與社會協作銜接機制,由檢察長主持召開跨部門聯席會議,協同農業農村等部門銜接開展多元救助幫扶:縣農業農村局為被救助人提供楊梅種植産業升級培訓和專項補助資金,將部分被救助人納入智慧大棚建設項目,協助申請農業貼息貸款,並專人對接落實“一戶一增收”産業扶持政策,接入數字網路平臺增加經營性收入;協調當地楊梅合作社,對被救助人採購楊梅樹種苗給予優惠,指派楊梅種植技術專家為被救助人開展楊梅樹補種、再生、養護等提供技術指導;協調縣民政局為被救助人提供臨時性生活救濟,協調安排農閒務工崗位幫助增加勞動收入。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後,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在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系統梳理涉“楊梅”案件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並依託當地“人大檢察法律監督智聯督辦”銜接機制,強化檢察建議與人大代表建議的轉化賦能,以高質效檢察監督履職促進當地楊梅産業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與該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的履職協作,共同開展“護梅”專項行動,圍繞救助幫扶、普法宣傳、科技下鄉、森林防火、矛盾化解等,深化形成司法救助助力鄉村全面振興合力。截至2025年7月底,共開展多元救助幫扶36件,進村入戶開展普法宣傳54次,調解化解梅農糾紛31件,幫助當地梅農挽回經濟損失289萬餘元,有效服務鄉村振興。
支援和發展鄉村特色産業,是檢察機關依託辦案開展司法救助,農業農村部門緊密協同實施綜合幫扶,合力推進鄉村振興的有效舉措。本案中,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與該縣農業農村部門密切關注失火案進展情況,圍繞司法救助線索發現、災後損失評估等加強協作研判,為本案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式打下良好工作基礎。針對本案被害人因案造成的重大財産損失情形,市、縣兩級檢察機關聯合救助,有效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協同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精準幫扶,為被救助人提供技術指導、貼息貸款、臨時救濟等多元幫扶措施,有效提升被救助人自身“造血”能力。以辦理本案為契機,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賦能提升檢察監督“剛性”,促進當地楊梅産業健康發展。融合推進檢察履職,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行動,全鏈條支援當地楊梅産業迭代發展,推動深化形成“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合力,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2年7月,盛某等三人向邵某平、費某梅夫婦提供房屋外墻面防水勞務。2022年10月10日,盛某在對該房屋進行維修時從屋頂墜落受傷。後盛某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二審判決,判令邵某平、費某梅賠償盛某各項損失826099.8元。判決生效後,盛某申請強制執行。2024年8月15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2025年1月,盛某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執行活動監督。
審查辦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調查核實,查明:盛某係安徽省利辛縣農村家庭,與妻子共育有4個子女,除長女以外,其他3個子女均為未成年學生。案發前,盛某作為家庭唯一勞動力,自2010年從利辛縣來到巢湖市務工,主要從事靈活就業的房屋維修工作,年收入4.5萬元左右,基本能夠維持家庭生計。案發後,盛某因摔傷導致雙下肢截癱,經鑒定為二級、九級、十級傷殘各一處,喪失勞動能力。現其長女無穩定工作,妻子需在家照顧盛某及未成年子女,家庭無其他收入。被執行人邵某平、費某梅在法院有多個被執行案件,且執行金額巨大,名下財産均被其他執行案件查封、凍結,盛某無分配到財産可能。盛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銜接幫扶。針對被救助人家庭的實際困難,在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導下,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加強與巢湖市、利辛縣兩地農業農村局的工作對接,共同研究制定多元救助綜合幫扶方案:利辛縣農業農村局將盛某家庭納入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範圍進行重點幫扶,落實醫療、困難殘疾補貼、重度護理補貼等扶持政策待遇,持續跟進關注盛某家庭生活變化情況;巢湖市農業農村局協同該市婦聯為被救助人的長女提供就業指導;協調巢湖市、利辛縣兩地民政部門給予盛某一次性臨時救濟金;協調巢湖市民政局徵詢盛某妻子就業意願,圍繞開設福利彩票站點,開展選址裝修指導、操作培訓、費用減免等一系列幫扶措施;協調巢湖市教體局為盛某3個未成年子女落實學費減免政策,重點跟進關注心理健康;協調被救助人住所地街道及民政、婦聯等單位,共同將盛某妻子及其未成年子女納入長期關愛對象,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黨支部將盛某家庭列為結對幫扶對象,開展常態化幫扶工作。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後,安徽省三級檢察機關會同當地農業農村、民政等部門開展聯合回訪,了解到目前被救助人家庭的彩票站運作情況良好且已有收益,子女上學得到保障,家庭生活穩定。隨行醫務人員對盛某身體狀況進行檢查,指導盛某進行康復醫療。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該案為契機,主動走訪該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牽頭會簽《關於進一步做實進城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試行)》,夯實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工作平臺。
檢察機關應當對突發嚴重困難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農業農村部門緊密協作,協同開展司法救助及綜合幫扶,防範化解因案致貧風險。本案中,當事人在向他人提供勞務時受傷致殘,後提起民事訴訟並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及時發現並移送司法救助線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式,提請上級檢察機關進行聯合救助。安徽省三級檢察機關準確適用《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關於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救助情形規定,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緩解被救助人急迫生活困難問題。案發地及被救助人戶籍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緊密協作,協同實施一系列救助幫扶措施,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無縫銜接”,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致貧,充分展現檢察機關與農業農村部門深入開展司法救助專項活動的責任擔當。
2023年1月11日淩晨3時許,在山東省聊城市某醫院病房內,杜某平為達到離開醫院的目的,將病床床單撕成布條,用其將在同一間病房住院治療的韓某利勒死。經鑒定,杜某平作案時係躁狂發作,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山東省莘縣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5月18日報請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3年6月19日,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杜某平提起公訴。2023年9月18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杜某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審查辦理。山東省莘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初步審查,發現雷某申及其三個女兒屬於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生活困難程度較大,報請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經兩級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查明:雷某申家庭屬於邊緣易致貧戶。案發前,雷某申家庭共有5人,其中被害人韓某利患病需定期住院治療,每年支出醫療費5000余元,病情穩定時主要在家照顧未成年女兒和耕種土地;雷某申患有輕度抑鬱症,主要在外打零工,收入不穩定,年收入1萬元左右;3個未成年女兒均年幼,無收入。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雷某申打零工收入和韓某利微薄的種地收入等維繫。案發後,韓某利死亡,雷某申深受打擊,家庭失去部分收入來源。被告人杜某平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症,無固定工作,無賠償能力。雷某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銜接幫扶。為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反饋本案司法救助情況,協同落實綜合幫扶措施:農業農村部門將雷某申家庭列入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範圍進行重點關注幫扶,免費為雷某申提供蔬果種植技術培訓和電商銷售技能培訓,協調當地林果種植專業合作社幫助銷售其農産品,幫助被救助人家庭恢復“造血”功能,提高收入,並聯合民政、婦聯、慈善總會為被救助人家庭送去慰問金、學習生活用品、慈善救助金;協調民政部門為被救助人雷某申及未成年被救助人辦理低保,每人每月發放低保金,另向未成年被救助人每人每月發放困境兒童補助,併為其建設“莘愛築夢小屋”,改善生活和學習環境;協調教育部門協調減免未成年被救助人部分學雜費,指派專業心理諮詢師和家庭教育指導師定期開展心理疏導和家庭教育指導,幫助其走出陰影,重樹生活信心。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後,山東省莘縣人民檢察院與該縣農業農村局不定期開展回訪,持續關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變化情況。截至2025年7月,雷某申精神狀況好轉,並依託電商平臺和該縣某農副産品有限公司,幫助周邊難以就業的殘障人士銷售農産品(已有16人參與),推薦靈活就業的電商崗位。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本案辦理為契機,與該市農業農村局會簽《關於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以當地防返貧暨鄉村振興智慧雲平臺和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為基礎,搭建“數字+類案救助平臺”,發現司法救助線索15件,以大數據賦能提升司法救助服務鄉村振興效能。
檢察機關應當加大對農村地區因案致困當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與農業農村部門加強救助協作,有效推進和服務鄉村振興。本案中,山東省莘縣人民檢察院針對本案被害人家庭困難程度較大的實際,及時提請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共同開展調查核實等工作。針對被害人家庭係邊緣易致貧戶,有因案返貧風險等困難情況,兩級檢察機關準確適用《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關於應予救助情形的規定,共同發放司法救助金,切實加大救助力度,有效緩解被害人家庭急迫生活困難。農業農村部門結合當地産業優勢,“一案一策”開展多元救助幫扶,銜接實施“司法救助+心理疏導+教育支援”和“司法救助+農業服務+電商助銷”的全鏈條幫扶機制,幫助有條件的被救助人實現從“受助者”到“助人者”轉變,有效提升救助效果。以個案辦理為契機,建立健全“數字+類案救助平臺”,依託大數據賦能,有效提升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效能。
2008年以來,朱某安先後在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某批發市場及管城回族區某商城銷售乾果,結識阿某曼、圖某提等新疆籍少數民族商戶。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間,朱某安以先支付少量定金髮貨、後支付尾款的方式向阿某曼、圖某提等22人購買核桃。朱某安收到貨物後,迅速將貨物低價變現,並將貨款用於償還個人貸款、消費,造成阿某曼、圖某提等22人損失達192萬餘元。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5月6日以詐騙罪對朱某安提起公訴。2023年11月28日,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以朱某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朱某安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1月3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查辦理。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初步審查,發現本案被害人眾多,且多為少數民族人員,救助資金需求大,層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決定由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並商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開展實地走訪調查核實,查明:阿某曼、圖某提等22每人平均係新疆農村地區以種植和銷售核桃為生的農戶,每戶年銷售收入2.6萬元左右,均係各家庭主要生活來源。案發後,阿某曼、圖某提等人遭受重大財産損失,貨款未能收回,又因疫情影響導致核桃滯銷,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其中15人係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現因本案存在返貧風險;另有部分被害人家庭成員身患癌症等疾病,急需救治。被告人朱某安將詐騙所得贓款揮霍殆盡,無賠償能力。阿某曼、圖某提等22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阿某曼、圖某提等22人因案造成重大財産損失,符合《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第七條第四項應予救助情形的規定,且係農村地區有因案致貧風險的生活困難當事人,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部聯合開展司法救助專項活動明確的重點救助對象,決定予以救助,共同向阿某曼、圖某提等22人發放司法救助金。
銜接幫扶。為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河南省三級檢察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人民檢察院加強與當地農業農村等部門的聯繫對接,協同開展綜合幫扶工作:和田市農業農村局為有就業意願的被救助人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河南省檢察機關聯繫河南某食品集團公司,與被救助人家庭簽署農産品優先收購協議、就業意向書,提供産品銷售渠道和就業保障;河南、新疆兩地檢察機關圍繞服務農産品深加工合作,通過全國供銷總社的2024年脫貧地區農副産品産銷對接會,牽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人民政府與河南某食品集團公司簽訂《脫貧地區農副産品網路銷售平臺産供銷框架協議》,解決新疆當地農産品種植、銷售及勞動力就業等問題,助力脫貧地區農副産品銷售;協調和田市民政局為符合條件的4戶被救助人家庭辦理低保,7名被救助人家庭中的困難大學生辦理教育補貼;河南、新疆兩地檢察機關對被救助人開展心理疏導,幫助其走出心理陰影,重燃生活希望。
檢察機關應當對因被詐騙造成生活困難的農戶當事人及時開展司法救助,並結合司法救助案件辦理,協同農業農村部門引導企業與農戶緊密聯合與合作,有效助力鄉村振興。本案中,被救助人係詐騙案被害人,人數較多,均未獲有效賠償,家庭生活因案陷入困境。河南、新疆兩地檢察機關準確適用《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第七條第四項關於因案造成重大財産損失等救助情形規定,跨地域聯合開展救助,切實加大救助力度。針對被救助人實際困難,農業農村部門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就業技能培訓,與檢察機關一道協同推進産業幫扶,助力新疆脫貧地區紅棗、核桃等農副産品銷售,協調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教育補貼,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機銜接,有效提升救助效果,有力促進民族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4年2月19日零時許,郭某華因民間糾紛潛入郭某田家中,趁人熟睡之際使用斧頭劈砍郭某田、郭某、郭某能的頭部,致郭某田重傷二級,郭某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郭某能輕微傷。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14日以故意殺人罪對郭某華提起公訴。郭某田、郭某、郭某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4年9月4日,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以郭某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郭某田等3人共計207901.37元。2025年1月7日,郭某田等3人向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到位2386元後,因未發現郭某華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産,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2025年3月3日,郭某田、郭某能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活動向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審查辦理。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調查核實,查明:被害人郭某田係當地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人口共有8人,其中被害人郭某能係郭某田長子(因家庭困難至今未婚),被害人郭某係郭某田次子郭某利的兒子。案發前,郭某田、郭某能在家務農,郭某利在外打零工,三人年收入4萬元左右,係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案發後,郭某田受重傷構成十級傷殘,其妻子吳某雨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等多種慢性疾病,二每人平均已年近古稀,基本無勞動能力,每月需支出醫療費用400元左右;郭某能因案受傷,暫不能務農,家庭收入減少;郭某係未成年人,因傷導致面部受損,現休學在家,其母親何某英在家照顧郭某及另外兩個未成年子女,無法外出務工,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郭某利微薄的打零工收入維繫。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因傷住院治療發生醫療費13萬餘元,另有家庭債務5萬元。被告人郭某華以務農為主,賠償2386元後名下再無積蓄,亦無其他財産,無賠償能力。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郭某田、郭某、郭某能因案造成生活困難,符合《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第七條第一項應予以救助情形的規定,且郭某田家庭係原建檔立卡貧困戶,郭某係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部聯合開展司法救助專項活動明確的重點救助對象,決定予以救助。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請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兩級檢察機關共同向郭某田、郭某、郭某能發放司法救助金。
銜接幫扶。為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益陽市、安化縣兩級檢察機關加強與市、縣兩級農業農村局的救助協作,積極協調開展多元綜合幫扶:市、縣兩級農業農村局針對被救助人家庭有種植“多花黃精”的意願,積極協調安排種植專家為其免費提供“一對一”的技能培訓,並通過駐村幫扶工作隊對接湖南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收購,以增加種植收入;協調被救助人戶籍地所在鎮政府針對被救助人急需救治的情況,墊付醫療費;協調縣司法局主動提供法律諮詢,幫助被救助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協調縣民政局為被救助人郭某田及其妻子吳某雨辦理農村低保,每月發放低保金,同時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並納入年度走訪慰問對象範圍;為未成年被救助人郭某申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愛同行”司法救助公益項目,為其改善住房條件,縣婦聯及其所在學校為其動態開展心理疏導。
延伸工作。在司法救助案件辦理過程中,針對原刑事附帶民事判項未能得到有效執行,郭某田、郭某能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活動申請監督,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檢察長包案,協調當地法院、民政等部門有效推進案件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後,益陽市、安化縣兩級檢察機關與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聯合開展救助回訪,了解到因下大雨被救助人家庭住房被泥石部分衝垮的情況,及時協調該縣應急管理局向其發放應急救災修復資金,現被救助人家庭生産生活已回歸正常。安化縣人民檢察院以辦理本案為契機,與該縣農業農村局等六家單位會簽《關於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細化明確救助線索移送、多元救助幫扶等工作措施,夯實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工作平臺。
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防止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因案返貧,是檢察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聯合開展司法救助專項活動的重要目標任務。本案中,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主動發現司法救助線索,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式。針對被害人家庭原係建檔立卡貧困戶、因案陷入生活困境且有返貧風險等情況,準確適用《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有關規定,提請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著力加大救助力度,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益陽市、安化縣兩級農業農村局緊密協作,積極落實産業幫扶政策,協調落實醫療、低保、入學資助等綜合幫扶措施。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活動監督申請,落實院領導包案,有效推進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聯合開展救助回訪,及時協調解決新的困難問題。進一步夯實司法救助助力鄉村振興工作平臺,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返貧,較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23年6月11日,余某全醉酒後駕駛輕型欄板貨車搭載余某才、余某躍、楊某興、田某國,與前方同車道內馬某文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余某全受傷,余某才、余某躍、楊某興、田某國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余某全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11月23日以余某全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24年2月23日,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法院以余某全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審查辦理。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實地走訪調查核實,查明:被害每人平均係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地區藏族群眾。楊某珍、余某鳳、余某林分別係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和女兒,案發前余某才以務農為生,農閒時外出務工,年收入10萬元左右,係其家庭主要生活經濟來源,案發後余某才死亡,楊某珍僅依靠在家種植蘋果獨自撫養兩個未成年女兒余某鳳、余某林(分別上高中、初中),一家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危房中,生活非常艱辛。陳某珍係被害人余某躍的母親、被害人楊某興的婆婆,現年85歲,體弱多病,案發前主要由余某躍、楊某興夫妻贍養,案發後余某躍、楊某興死亡,陳某珍失去主要生活來源,每月僅有80元高齡補貼,慢性病醫療照護等無著落。羅某桂系被害人田某國的妻子,案發前田某國在外務工,年收入8萬元左右,係其家庭主要生活經濟來源,案發後田某國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羅某桂因腫瘤術後並發癥喪失勞動能力,術後需月付藥費300余元,依靠其子在外務工每月較低的收入維持生計。被告人余某全係貨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受重傷,因治療已消耗全部家庭積蓄,且背負外債,無賠償能力。3個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銜接幫扶。為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加強與被救助人戶籍地四川省小金縣科學技術和農業畜牧業水務局(負責鄉村振興工作,以下簡稱科農蓄水局)的救助協作,積極推進當地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協同開展多元救助綜合幫扶:小金縣科農蓄水局將楊某珍家庭納入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戶範圍,發放購房補助,同時將楊某珍家庭納入“石榴籽工程”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範圍,每年給予專項補助資金,併為楊某珍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培訓及電商銷售支援,幫助其將蘋果園出租給當地村民以增加年收入;協調縣教育局為余某鳳提供“農牧民子女激勵金”和“困難子女獎勵金”,並指派專人指導高考志願填報;協調當地婦聯組織通過“健康阿媽”項目為楊某珍提供慰問金;協調縣衛健局為陳某珍建立高血壓專項救治機制並減免醫療費用,為羅某桂治療腫瘤術後並發癥開通“綠色通道”;協調縣民政局將羅某桂納入特困供養戶範圍並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後,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四川省小金縣人民檢察院開展救助回訪,持續跟蹤關注被救助人家庭生産生活情況。以本案辦理為契機,結合落實工作要求,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與四川省小金縣人民檢察院聯合製定《關於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響應實施辦法》,促成該院與農業農村等九部門會簽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少數民族農村地區困難婦女、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幫扶,促進司法救助與鄉村振興深度融合。
檢察機關應當對因案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婦女、未成年人及時開展司法救助,與農業農村部門加強救助協作,共同推進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機銜接,有效助力鄉村振興。本案中,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式,準確適用《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第七條第三項關於刑事被害人近親屬因案失去主要生活來源的救助情形規定,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緩解被害人家庭急迫生活困難。被救助人戶籍地農業農村部門針對被救助人家庭實際情況,協同落實並推動落地一系列綜合救助幫扶措施,有效解決被救助人家庭後續保障問題。以辦理個案為契機,結合工作要求,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推動藏區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建立“異地協同+多元共治”救助協作機制,促進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機銜接、與鄉村振興深度融合,充分展現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行司法救助職責、有效助力鄉村振興的責任擔當。